该销售和交付通用条件适用于特瑞堡密封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特瑞堡密封系统”)的所有销售业务。
该一般条件旨在告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适用法律要求的条款和条件外,其它适用于特瑞堡密封系统商品销售(以下简称为“商品”)活动的条件。
1. 一般条件的基本原则
1.1 特瑞堡密封系统的所有商品销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基于此,特瑞堡密封系统只要求本一般条件中规定或在个别采购合同中另行书面约定的商品销售免责条款。因此,除非特瑞堡密封系统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否则应视为不接受买方在确认订单之前或之后所规定的任何特别条款。
1.2 在特瑞堡密封系统收到买方的接受通知并确认订单之前,特瑞堡密封系统的所有报价均不受法律约束。特瑞堡密封系统的报价在自报价之日起的30天内有效。订单确认函和该一般条件构成卖方和特瑞堡密封系统(卖方)之间就相关商品销售的协议。
1.3 特瑞堡密封系统的所有报价均基于本一般条件,反映了特瑞堡密封系统在本合同中规定的责任界限。如买方希望在本一般条件之外另行约定其他条款,双方可另行约定,特瑞堡密封系统可以提交修正后的报价。
2 采购价格
2.1 报价单或订单确认函中规定了商品的采购价格,且该价格中包含增值税、进口税、关税及中国机关可能征收的其它税款或费用(“税款”)。如订单确认函中未规定采购价格,应以特瑞堡密封系统在商品交付时有效的标准价格为准。但是,如由于原材料价格、电费标准或税款上调等超出特瑞堡密封系统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相关商品的总成本增加,特瑞堡密封系统将有权调整采购价格
3 交付
3.1. 对于海外销售,在对交易的交付条款和/或交付条件达成一致后,应按照达成销售当时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对其进行解释。如未另行特定约定,交付方式应视为《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规定的FOB。特瑞堡密封系统应负责商品的运输并选择运输方式。买方应对运输费用和风险负责。
3.2. 对于国内销售,除另行约定外,交付方式应为工厂交货。但,买方要求时,特瑞堡密封系统也可负责商品的运输,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4. 买方的检查和投诉义务
4.1 在接收商品时,买方有义务对商品进行全面检查。接收商品后,买方应立即(不迟于收货后八天)告知并描述已交货商品所存在的缺陷,该缺陷是买方已经或应该已经发现的。买方不得对在该等检查过程中本能够但未能发现的任何产品缺陷提出索赔。所有投诉应在交付之后的3个月内提出。
5 数量
5.1. 特瑞堡密封系统保留在供货数量方面允许有±3%偏差的权利。
6 付款
6.1. 特瑞堡密封系统接受的付款方式为银行汇款,发票上另行规定的除外。如支付延迟,即迟于发票日期后8天支付的,特瑞堡密封系统将按每天0.5%收取利息
7 所有权保留
7.1. 在中国法律允许所有权保留的范围内,商品在货款全额支付之前归特瑞堡密封系统所有。
8 规格一致性
8.1. 特瑞堡密封系统保证,在商业上正常和普遍承认的误差范围内,商品与订单确认函内描述的技术参数相一致,特瑞堡密封系统不保证商品对特殊目的的适用性,除非买方在订单特别注明且特瑞堡密封系统在订单确认函中也明确确认。
顾问的责任
9.1. 特瑞堡密封系统就商品的特殊用途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由于买方对商品的使用不在特瑞堡密封系统的控制范围内,特瑞堡密封系统不对买方就商品的具体使用承担任何责任。特瑞堡密封系统也不对因商品的错误或非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或损失负责。
10 缺陷和延迟责任
10.1 特瑞堡密封系统将尽最大努力为所有客户按时提供不存在任何缺陷的商品。但在少数情况下确实无法做到,特瑞堡密封系统将承担下述责任: 最高至相应的商品采购价格的25%以内或分批交货时,每批交货商品采购价格25%以内。 对于因特瑞堡密封系统的产品缺陷或交付延迟而对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特瑞堡密封系统将予以赔偿,但前提是该缺陷或延误由特瑞堡密封系统的过失而造成。
特瑞堡密封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10.2 特瑞堡密封系统对任何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损失、利润损失、市场扰乱导致的损失或其它间接损失,无论该等损失是否可归因于特瑞堡密封系统。
10.3 除法律另行规定外,特瑞堡密封系统的责任自交付日期后的12个月内终止。
10.4 特瑞堡密封系统对由商品的运输、储存、不当搬运或第三方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延误不承担责任。
11 产品责任
11.1 特瑞堡密封系统应按照《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的中国法律对因其交付的不合格产品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11.2 特瑞堡密封系统对因商品使用错误或不当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同样,特瑞堡密封系统对任何不动产或有形资产的任何损坏不承担责任,除非特瑞堡密封系统存在重大过失行为。
11.3 但是,对于因上述情形而产生的责任,该等责任应不包括营业损失、时间损失和其它间接损失。除非另行书面约定,对于财产损失的责任不应超过单次事故或同次交付引起的系列事故损失的卖方交付的货物价值。
11.4 如第三方根据《产品质量法》对买方提出索赔,买方应立即就该等事宜通知特瑞堡密封系统。如超出了上述规定的特瑞堡密封系统应承担责任范围,买方应免除特瑞堡密封系统的责任。
11.5 如第三方对因特瑞堡密封系统交付的产品而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特瑞堡密封系统和买方应共同作为被起诉对象出庭解决。如本一般条件中第13条的规定,中国法律应适用于特瑞堡密封系统和买方。
12 不可抗力
12.1. 买方或特瑞堡密封系统均无力影响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形,因此,任何一方均无需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协议的行为承担责任,但仅限于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的范围内。下述情形应视为导致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或超出可履行合理范围的不可抗力: 劳资纠纷和其它超出双方控制范围的情形,例如火灾、战争、动员或同等范围的军事征募、征用、扣押、法规变化、货币限制、暴动和骚动、交通受阻、物资匮乏、电力限制和因本段中描述的情形而导致的分包商交付缺陷或延迟。
特瑞堡密封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
13 适用法律
13.1 因特瑞堡密封系统的交付产品而产生或与其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中国法律解决。
14 争议解决
14.1. 因特瑞堡密封系统交付的产品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在提出争议的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之后的三十(30)日内,如特瑞堡密封系统和买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则应依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提交位于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和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语言为英语。